怎么减免营业税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B公司去年在外省承包了A公司了一个工程1000万,但有600万是我B公司分包给C公司.A公司代缴代扣我B公司的1000万营业税,C公司再开600万的发票给我,但是我觉得我B公司只做了400万的工程开了1000万的发票还是重复缴税。 我B公司兼职会计说可以我们B公司开400万C公司开600万给A公司。但A公司不同意这样做法,定要我们B公司开1000万。A公司不同意有道理吗,如是有道理。那我想请教一下老师,我们这样的请况,要怎么处理,能不能具体教导一下,不胜感激!!!全部
一、施工企业分包营业税费申报缴纳的相关 1、纳税人义务。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规定,施工企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分包企业时,应以工程项目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全部
如果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人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包人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人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代扣缴分包人营业税费后,应对分包人开具相关代扣税款凭证,以防止产生总包人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入不接受代扣缴等不规范行为,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2、纳税地点。 由于存在区域性税收政策的竞争,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大型施工项目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常常成为关注的焦点。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施工企业项目存在分包时,总包人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扣缴分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具体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当施工项目为非跨省分包时,扣缴人可以在工程所在地代扣缴分包人营业税费;二是当施工项目为跨省分包时,由总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缴相关分包人的营业税费,即总包人在其所在地代扣缴各层次分包人的营业税费。
3、境外承包机构营业税扣缴问题。如果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二、给你提供一份《施工企业分包抵税会计处理》看看。
答:1、临时账资金转到基本户时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实收资本 50万 2、现金支票两张每张25万,从账户上转走时,根据支票存根入账 借:其他应收款--XX法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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