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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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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呢?

留置权成立要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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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3 14:10:20
  •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
      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
      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
      
      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徐***

    2018-03-13 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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