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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个回答
《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体例结构上最大的特征,就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以综合的方式规定在一起,并且设立了一些对二者共通的规则。这种做法在立法史上并非没有先例。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瑞士民法典》都采用这种做法。但总的来说,在物权法部分一并规定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立法体例...
规定是: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
(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和义务
楼上回答的太罗嗦了其实就一句话共有中,包括公共区域绿地(不含开发商在合同约定中给业主的专属绿地)。
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称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 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 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上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有 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先向工商管理局投诉。如果这条行不通,那就通过法院起诉。
楼顶部分本来就是共有部分,只要不是某一个业主私自搭建的遮阳棚,就都是共有的。就像楼顶渗水一样,不是因为就最顶层业主受益,其它业主就不分摊维修费用。
是指,所有成员的收益共有共享的生活在一起的人~~~ 例如:你和你的父母还有两个哥哥一同生活 你们所有人的收益(例如工资)一起共享......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确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即一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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