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及增值税的起征点于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提高。 三类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全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详情>>
答: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政策是在中央制定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背景下出台的,是为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所作出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因此,财政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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