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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 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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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 滥用股东权利

案情:
A、B二人成立甲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A占80%股份,B占20%股份。后C要加入,B让与A自己的所有股份,A再出让给C45%股份。则新公司成立,A有55%股份,C有45%股份。A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C任监事。全过程未有验资。后A与C签订承包协议,C承包甲公司所有业务,C全权管理甲公司,每年交给A固定比例收益。此后,A未按约定将自己注册的公司网站域名转入公司名下,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将域名和域名管理权转入自己新成立乙公司名下,乙公司成立后与甲公司业务相同,A另刻公司印章对外也代表甲公司进行业务,但收益归入乙公司。而其后C发现A如上行为后,与之交涉,A不但不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公然带人到公司打砸抢。

现C欲起诉A,案由出资不实和滥用股东权利。
请问1、出资不实应由甲公司还是C股东作为原告?
2、转移域名和域名管理权的行为应在出资不实之下还是滥用股东权利之下?
3、到公司打砸抢的事实可以归入到滥用股东权利下吗?
4、出资验资的问题对诉讼会造成障碍吗?如造成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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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12-07 11:24:47
      1、出资不实应由甲公司还是C股东作为原告?
    :说真的,从你陈述的A公司的注册资本构成上看,我觉得还不能构成“出资不实”。因为在C加入前, 就有“A占80%股份,B占20%股份”这应该是实的,如果这也不实,C所受让的股份岂不也是“不实”了么,那么,C还有什么权利告A呢。
      慎重了。 另外,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属实应当由工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发现确有注册不实或抽逃的,应当由工商部门对公司进行处罚而不是对股东进行处罚。 所以,你这个思路需要重新绺顺一下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以谁为被告的问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
       2、转移域名和域名管理权的行为应在出资不实之下还是滥用股东权利之下? :这需要看被转移的域名和域名管理权,是否在“出资”的范围内,如果说是计入“出资”了,那么,在公司成立时是实有的,不属于“不实”而是抽逃。如果只是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擅自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的或他人归自己或他人占用,这也不叫“出资不实”或“滥用股东权利”,而应该是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这是犯法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到公司打砸抢的事实可以归入到滥用股东权利下吗? :这也不叫“滥用股东权利”,如果情况较轻则是治安案件,由派出所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则构成了刑事犯罪。
       4、出资验资的问题对诉讼会造成障碍吗?如造成如何解决? :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是要进行验资的,并要有股东花名册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股份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说有所违反,是要受到处罚的。法院发现以上问题也是要向工商局通报的。
       最好是主动申请变更,别等着工商局找上门来。 。

    北***

    2008-12-07 11:24:47

其他答案

    2008-12-11 14:57:41
  • 根据你的叙述我认为是公司成立以后发生股权转让又产生的纠纷。现回答如下:1,出资不实应由甲公司为原告。但鉴于A担任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不可能对自己起诉,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C可以公司名义提起对A的诉讼。
    2,转移域名的行为你交待不请,是否属于A约定的出资义务。如果是A约定出资范围内容,可以出资纠纷解决。如果是以后的约定,应当以公司与A的财产权益处理。与股东身份无关。
    3,打砸抢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或刑法,与股东身份无关,对于造成的损失,C可向A主张赔偿。
    4,你说得出资验资问题应当是股权转让时,因为注册公司是AB两人,如果没有验资不能注册的。但如果C在股东名册或章程上有签字,对诉讼影响不大。

    k***

    2008-12-11 14:57:41

  • 2008-12-07 11:46:28
  • 如果成立公司,则必须有验资,否则无法注册的。
    如果一方出资不实,则另一方可诉讼解决,可由公司出面诉讼。

    5***

    2008-12-07 1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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