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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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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因结婚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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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9 18:30:56
  •    
    由于当前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多以户籍为依据,所以,在处理出嫁妇女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时,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平等的权益”,就是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规范,表明妇女及其家属不因婚姻状况而 受到歧视。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户口可以保留在原籍,享受与户口所在地村民 同等权益和待遇。农村妇女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享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 权益和待遇;子女可随父母落户,享受户口所在地村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 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 产权利的内容。”面对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决议或者村民代表的讨论决定剥夺、 侵害妇女及其家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事实,基层人民政府应该 有所作为。
      
      地方政府应该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在依法尊重 和保护基层群众自治权利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妇女 认为其所在地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请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宣告其无效。

    A***

    2017-01-09 18: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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