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首先,必须明确保险公司“营销部”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并且,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 因此,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属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直属分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遵从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详情>>
问:近视了还会老花吗?有人话近视了就不会老花,但又有人话会!到底会不会呢?真想知道!
答:近视了同时也会老花,老花时近视的度数会降低。我看过一个老人同时带者两副眼镜在打麻将,说是一副近视一副老花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