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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事人行为意义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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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当事人行为意义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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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7:54:22
  •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
    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条款规定了两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分别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者区别主要有五 个方面:(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承担行为责任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保有证据 并负有举证的义务,同时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判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举证。
      而承 担结果责任是因为通过案件审理案件客观上存有真伪不明的情况,法官基于无 奈做出的选择,同时也是法律制度允许的最佳选择。(2)承担责任条件的条件 不同。行为责任客观存在于任何诉讼案件当中,而结果责任仅限于案件经过审 理仍然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才从潜在变为现实。
      (3)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行为责任存在于案件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结果责任发生在法庭作 出判决前的心证阶段。(4)责任能否转移不同。行为责任可以随着案件的审理 程序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而结果责任凝固于某一方当事人,不会随着举证 活动的进行发生变化。
      (5)行为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的诉讼^理人负担,但是结 果责任只能由当事人承担。

    刘***

    2016-12-03 17: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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