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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买断工龄”能够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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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买断工龄”能够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通过“买断工龄”能够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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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14:01:49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因此,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快满十年的时候,通过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的方式,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让劳动者主动辞职,然后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试图以此将之前的工作年限 “买断”,达到“工龄归零”,进而实现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而被认定为无效。原因在于,虽然从形式上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先依法解除,然后又依法建立,属于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但是从实质上来看,由于两段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实际的工作岗位和内容等事项均完全相同,在法律上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连续的用工关系,工作年限也很有可能被连续计算。
      对于上述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部分地方公布的司法裁判指导意见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制。如根据2008年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4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买断”的实际上是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而非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年限;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只要劳动者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或辞职再入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同样应当连续计算,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我***

    2016-12-05 1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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