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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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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怎么认定?

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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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7 17:30:33
  •   依照刑法第257条第1款,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值得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条文由原来的“引起”改为现在的“致使”,应当来讲,这一修订是有必要的。即“致使”则更加强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根据前面对于“暴力”的解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手段不能等同于抢劫罪或强奸罪等犯罪中暴力手段,以抢劫罪为例,暴力作为强行劫取的一种手段,其可以包括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所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而不是按照牵连犯或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构成中不能包括故意轻伤行为,更不能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所以上述观点以想象竞合来处理是值得商榷的。 必须指出,以故意伤害、杀人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一般构成牵连犯。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数罪并罚的可能。
      (注:当然,在我们看来,从应然角度而言,对于牵连犯应该数罪并罚。因为牵连犯本来就是数个犯罪行为,仅仅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就以牵连犯从而以一重罪处段,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在我们看来,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当然重于单纯的一罪,并与完全独立的数罪并没有本质和程度上的区别,故对牵连犯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天***

    2018-03-17 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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