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全部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 机动船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车辆税额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机动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 非机动车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及其他人力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拖行车辆 。
答:1、提取时,通过“应交税金”科目: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车船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2)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详情>>
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进...详情>>
答: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共10条。主要 规定有:①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②船舶的适用 税额;③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④对征收或者免征 车船使用税的自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