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第三点是什么?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第三点是什么?
质疑之三:利益性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无外乎两点:一是声誉机制;二是薪酬机制。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之间的“合谋”。除了独立董事的声誉可以激励其为上市公司作出更好的服务以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应该采取一些更切实际和实在的激励措施以促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的投入工作,这就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报酬和持股问题。
对独立董事该不该从上市公司拿钱,该拿多少钱一直有争议。国际上有关独立董事薪水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拿钱,因为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能保持独立性;另一种观点是应该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其积极性。现在来看,两者都不无道理,但现实中更多的是选择后者。
独立董事的取酬问题简单化来看一般与公司业绩无关,因为他们并不负责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是上市公司的员工,《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但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规定津贴的上下限。
同时,作为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产生的独立董事,一旦拿了过高的津贴,免不了让人怀疑其是否还能保持客观独立。而如果给独立董事的津贴与其付出不相符,独立董事也不可能接受。考虑到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那么薪酬结构显然在调动其积极性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因而对于股东来说,为了使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而负责任,就应当付给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报酬,以酬报他们对公司的贡献。这就需要上市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界定,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还可考虑提供股票期权激励。
而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践情况来看,这一问题显然并没有解决好。
答:西方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人是很有意义的。而独 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是从引入独立董事开始的。有研究成果表明,独立董事较高的公司的价值是相关的。《商业周...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