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以他人名义刊登“征婚启示”,侵犯了什么权利?
未经许可擅自以他人名义刊登“征婚启示”,侵犯了什么权利? 刘某(女)和汤某(男)是同事,关系十分要好,以致不少人都以为他们在谈恋爱。某日,汤某向刘某求婚,刘某以其已有男友为理由拒绝,汤某自此对刘某怀恨在心,下决心一定要报复。不久,汤某给当地一家较有影响的报纸投去一则征婚启示,内容为:“刘某,女,25岁,面貌娇好,姿容端庄,品行优良。愿觅一名25岁——30岁的有正式工作和住房的本市男性为伴。有意者请来信联系,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在该启示中,汤某还留下了刘某的真实通信地址。 这则启示被该报刊出之后,大批求爱信蜂拥而至。由于信封上注明“应征”字样,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刘某在征婚,而刘某在此以前已有男朋友。因此,许多人都认为她对爱情不忠诚、不专一、三心二意。这使刘某极为痛苦,神思慌惚,而且原本可以被领导提拔为公司财务科科长,也因此事被取消了参选资格。后来,刘某通过报社查找到汤某投寄的原件,经核对笔迹后,确定系其所为。刘某遂向法院起诉,告汤某侵犯其名誉权。请问,汤某侵犯了刘某什么权利?
汤某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所谓名誉,就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褒扬性评价。侵犯名誉权是指散布虚假的信息,造成某个公民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降低。 我国法律对侵犯名誉权并没有具体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此案中,汤某通过侵害刘某的姓名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名誉,因而也构成侵害名誉权。一个行为同时侵害姓名权和名誉权,构成侵权竞合,就民法保护而言,实属请求权竞合。
根据竞合的理论,受害人不能就姓名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提出两个保护请求,而应采取吸收原则,就其中一项权利受到损害请求保护。本案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姓名权的特征,实质上并不是侵害姓名权,而是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认定为汤某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
犯法。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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