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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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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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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 03:00:12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如下:

    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

    6、年满8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7、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8、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

    9、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性***

    2024-05-22 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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