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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店营业员王云因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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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店营业员王云因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某商店营业员王云因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在当天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王云当即表示聘请自己的挚友华洋做自己的辩护人,县公安局予以批准,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搜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分两次将材料的复印件交给了县检察院。开庭审判前,王云要求华洋为其做无罪辩护,华洋认为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并决定不再担任王云的辩护人。县法院认为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法院为王云制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1、请分别指出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在上述活动中,哪些做法是对的,那些做法是不对的,说明理由。
2、华洋的做法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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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6-12-19 13:11:26
  •   1、公安局在刑事拘留当天告知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这些都是对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三十七条、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王海当即表示聘请自己的挚友李洋做为自己的辩护人,县公安局予以准许。
      这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安局在刑事拘留时准许委托辩护人是不对的。法院为王海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这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海委托了辩护人,不能指定辩护人。
      
       2、 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李洋经证人本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作为辩护律师,是对的。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判前,王海要求李洋为其做无罪辩护,李洋认为自己没有这个能力,并决定不再担任王海的辩护人。这是不对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心***

    2016-12-19 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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