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数的奇偶性相加的结论的证明方法?
函数的奇偶性相加的结论的证明方法
学过函数 应该 都清楚啊
两偶函数相加,得到的仍旧是个偶函数. 证明:F1和F2俱为偶函数,即对于任意的数X,有F1(X)=F1(-X),且F2(X)=F2(-X). 设F3=F1+F2,而X是任意数,则 F3(X)=F1(X)+F2(X)=F1(-X)+F2(-X)=F3(-X) 以此F3为一偶函数. 两奇函数相加,得到的仍旧是个奇函数. 证明:F1和F2俱为奇函数,即对于任意的数X,有F1(X)=-F1(-X),且F2(X)=-F2(-X). 设F3=F1+F2,而X是任意数,则 F3(X)=F1(X)+F2(X)=-F1(-X)+-F2(-X)=-F3(-X) 以此F3为一奇函数.
答:设奇函数是f(x),偶函数是g(x),在共同的定义域内, 因为f(-x)+g(-x)=-f(x)+g(x)因此奇函数、偶函数的和非奇函数也非偶函数。 同样的计算...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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