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天哪,诉讼时效就是一年吗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不是与两年的诉讼时效矛盾吗
1、此条规定的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 2、此条规定的是善意占有人对恶意转占有人的权利,而不是物的所有人的权利。 3、你举的例子并不恰当,侵占是恶意占有而不是善意,也可以是最初善意占有而后转变为恶意占有。
1。 本条是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是诉讼时效。 2。 本条规定的是“占有人”的权利而不是“所有权人”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立法时,研究者和立法者普遍没有理解“占有制度”的基本价值和作用,许多人担心对占有人的保护会危害到真正权利人的保护(比如国有资产流失),而显然有关的深入研究者没能说服这些担心的人。
因此,物权法对占有人的权利给予了很低的保护水平。这就是为什么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仅有1年而且是从他人侵占之日起计算的缘故了,因为立法者坚信,即使占有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真正的所有人也会行使权利,而且更有利于所有人。 取得时效这个东西,显然是基于同样的担心,立法者在物权法里面没有规定这个制度。
而事实上虽然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有1年期限,但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目前看还没有期限(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有争议的,但诉讼时效理论上是可以无限续展的)。因此取得时效无论是在明文,还是事实上目前法律都没有。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不是与两年的诉讼时效矛盾吗 我要补充问题 共0条评论。。。 所谓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两年指明一般诉讼时效,还有特别诉讼时效是一年,有四种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但是本法条规定的是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有争议的,通说认为,只有物上请求权的部分权能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确认之诉,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2、给付之诉中的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针对的是一种状态; 3、给付之诉中的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4、给付之诉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为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但唯有争议的是,返还原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无定论。物权法草稿曾规定不适用。 但是本法条规定的并不是诉讼时效而可以认为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按照法条来看,一年针对的是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指物上请求权行使期限。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中的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占用人是指基于合同关系而占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占用人,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占用人未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其丧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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