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建设工程招标,某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第一次进行了答疑和澄清。其后,该投标人又有疑问,第二次提出异议。但第二次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回复,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这种质疑期应为多久?
《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几次异议, 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的10天内,投标人可以多次就招标文件的疑问进 行异议,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潜在投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是,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曰”, 如果刚好满足二十日的要求,则一般来说,投标人是没有两次机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的,因为时间不够。
本案例中,招标人之所以对投标人第二次异议不进行答复,可能是过 了异议的时间了。但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拒不对投标人的异议进行答复。则根据《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 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 规定”可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