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一老人有3个儿子,一个女儿(已经过世,有一女),妻仍健在。老人生前与几个儿子签了协议:大儿子照顾老人,老人百年后,大儿子有房子的继承权。(大儿子在老人生前的时候就交了老人要求的买房子的钱2万) 这份协议有老人,三个儿子的签名。 我想问的是这份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确定大儿子是该房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这份协议没有做过公证。去公证处问询,他们说必须所有当事人重新在上面签字,同意放弃该房子的继承权,才能确定大儿子是该房的合法继承人。是这样嘛?原来的协议没有做过公证就没有任何效力嘛? 原协议上写着大儿子有房子的继承权,这能不能说明大儿子是房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呢? 我不太了解法律,以上说的不严谨,请各位原谅。等我拿到那份协议的时候,再重述一遍。 现在就是想知道,白纸黑字的协议,都签了名,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个人觉得公证处的说法不能让我信服。 多谢!
这份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首先,该房子属于老两口的共同财产,在老太太尚健在的情况下,老人只能处分(即决定)属于自己的50%产权,而无权决定老太太50%产权的归属。且由于该协议是老人与三个儿子之间的协议,不是老人的遗嘱,该协议剥夺了已故女儿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女儿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协议中将自己的50%产权给大儿子,仍然属于部分有效(需要留出女儿应继承的份额,当然应扣除与大儿子出资的2万元购房款对等的份额比例) 基于以上分析,大儿子不是该房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并非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是因为涉及到遗产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只有协议中的其他两个儿子明确宣布放弃遗产继承(这就需要进行公证了),大儿子才可以继承属于老人遗产中的房屋有效部分(肯定不包括女儿的女儿未放弃的部分)。
同意海天一色的意见,解答严谨,于法有据。
这份协议实际上可以认定为老人的遗嘱,不管三个儿子有没有签名,大儿子都是房子的唯一继承人,因为我国《继承法》和《婚姻法》都规定了:财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 但是这里有一个他的孙女,孙女的继承权因为老人的遗嘱被排除了。但是,这里法律上必须考虑,这个孙女是不是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如果自己不能独立生活,又没有任何其他人给他提供生活来源的话,法律规定:要给这样的继承人留有必要的财产作为生活的依靠! 毕竟大家都是亲人,不防相濡以沫!!
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你所述看,初步可以判断这个协议是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要作准确判断,必须提供该协议的全文。可以给我的邮箱发。
就现在通行各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说,经过公证的证据最为有力. 但这并不是说没有公证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只要该协议为老人和各方当事人均为自己真实意思,也就是说他们完全出于自愿而非迫于压力签订协议,此项协议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答: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详情>>
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