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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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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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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1 23:46:44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类:
    1。 诉讼法共有的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审判权是国家主权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把这一权力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不得享有。对法院的审判, 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 件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的发生、经过及争议焦点,忠于事实真 相,以此作为判决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审理案件要正确 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将法律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
       (3)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无论其 出身、性别、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位、宗教信仰、民族、 种族等,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而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 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和制裁,绝不允许 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4) 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这 一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民族的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加以限制或反对;二是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 发布法律文书,应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三是人民法院 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5) 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 犯罪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审理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 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要公开。 (6) 回避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 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审理的,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 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7) 合议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应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或作 出裁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做成笔 录后,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要如实记人笔录。重大、疑 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定。
      对审 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服从。 (8) 两审终审原则。即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就告终 结。根据这一制度,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对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即为终审裁决,当事人不能提起 上诉。 (9)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不 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有权按照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法院审判 人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国家审判 权的正确行使。
       2。 各个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原 则;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 权利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 律监督的原则;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
       (2)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 关行使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 约的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的摩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追诉的原则;死刑复核权归最 高人民'法院的原则。
       (3)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 则;司法变更的原则;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不 适用调解的原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法定复议前置原 则。

    这***

    2018-02-01 23: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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