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对婚姻法律的困惑有哪些?
女性对婚姻法律的困惑有哪些?
女性对婚姻法律怎有恁多困惑 困惑一 夫妻相互忠诚和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设的条款。其中关键的配偶权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感情专一,不得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否则另一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另外夫妻双方在生活中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当时在立法时有人就提出婚姻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观点,认为它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不宜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强制。所以立法者将配偶权仅在总则中体现,并没有将之作为权利义务予以确立并承担责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如果夫妻一方因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对对方实施虐待、遗弃等家庭暴力行为的,或者和第三者同居的,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合并提起侵害赔偿之诉。
困惑二 私生子和抚养、继承权 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与《婚姻法》相关的《继承法》规定了子女包括非婚生女子。
可见非婚生子女是可以继承其生父、生母的财产份额的。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是肯定非法婚姻、同居关系的现象。而是由于人格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赖以生存和社会活动的基础,生命权及人格权均是天赋权利,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困惑三 与第三者同居和重婚 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对重婚罪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构成重婚罪,必须是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或者进行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导致离婚的,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困惑四 不理不睬和家庭暴力 困惑五 举行婚礼生育孩子和非法同居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最高法院也对此作出司法解释:“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困惑六 “陈世美”和准许离婚请求 。
答:1、有无溯及力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因此,《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原则。 2、财产关系 《婚姻法...详情>>
问: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
答:您的这个情况,如果是“一惯性”的,那要考虑是否颈锥有一侧骨质增生(颈锥病),如果是偶而的一次,那有可能是您“贪”凉而受到了冷气的刺激而产生的颈部肌肉痉挛或者是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