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多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育多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首先要依照 本法第41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 如果有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公民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对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计划外生育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非 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则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例如是共产党员的,要由所在的党组织 按照党纪给予处分。
答:所谓虚假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