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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3年6月再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第4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 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虽然增加了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但只赋予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的环保联合会以...
1个回答
最新一版的修正案当中描述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社会团体。”
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是现在还没有法律支持。虽然贵阳市环境司法创新的地方规定是允许当地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不过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案例。这种限制一方面源于我们的公益组织立法也非常落后,NGO注册难讨论了很多年,但是到现在两个NGO的条例也没有修改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组织形 式。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等;第二,登记级别。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
同意。
现在的草案当中只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公益社会组织不仅仅包括社会团体,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实上大量的环保公益组织的注册形式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将这个类型纳入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就排斥了很大比例的公益组织
目前并没有公开的解释,但此前学界比较盛行的说法是害怕原告口子开的大,会形成很多人起诉的滥诉现象。但实际上在云南、贵州和江苏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即便开了口子也很少有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无锡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就是和当地污染受害者共同作为原告的
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才能成为程序法中的原告。但是随着生产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出现了一些民事违法行为,因其自身特点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新修订...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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