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一些问题?请高人指点!
企业在新劳动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企业这么做是否合适? 还有企业在2006年9月31日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29日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各种保险,赔偿金等),但职工在解除合同后还一直在企业工作,并且工资有4个月没开满,员工对于企业这么做应该怎么办?
一。企业在新劳动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企业这么做是否合适? 回答: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劳动者损失,按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还有企业在2006年9月31日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29日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各种保险,赔偿金等),但职工在解除合同后还一直在企业工作,并且工资有4个月没开满,员工对于企业这么做应该怎么办? 答:企业2006年9月31日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于企业拖欠的工资和保险费用,应该及早追偿。具体方法有:1。与用人单位协商;2。提请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2。提请劳动促载委员会仲裁。(要掌握时间,尽早办理)。
关于企业在新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劝辞、解除劳动合同等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已屡见不鲜。你所在企业的做法是否合适,需要视你们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恰逢到2007年12月31日结束,那么虽然企业的做法会令人产生趁火打劫的联想,但毕竟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情况,且企业还可以堂而皇之的以《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不包括合同到期的情况为由,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假如合同尚未到期,则企业的做法就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若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至于“企业在2006年9月31日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29日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各种保险,赔偿金等)”;以及“职工在解除合同后还一直在企业工作”,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详情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工资有4个月没开满”,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建议你们将企业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乃至政府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销公司错误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是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以及涉及到社会保险等的所有问题。
企业在新劳动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企业这么做是否合适? :这是企业恶意规避法律的非法行为,目前已经引起国家劳动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进行集中整治。建议就此问题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还有企业在2006年9月31日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29日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各种保险,赔偿金等),但职工在解除合同后还一直在企业工作,并且工资有4个月没开满,员工对于企业这么做应该怎么办? :职工在解除合同后还一直在企业工作,这在实质是可以视为没有解雇或重新录用。即依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工资及保险等待遇。 如果单位没有给予相应的待遇,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的临时性是指只为完成临时性工作的用工,辅助性是指该单位的非主营生产...详情>>
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