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的一些问题,请法律相关人员解答!
我在我们厂做了4年了。有带薪休假7天。我已休了3天,还有4天。可是我交了辞职报告了这个月的28号到期。我向厂里提出24。25。26。27要休假4天,我的领导声称人员不够不能批我的假。一天也不行。这样是否有违反劳动法。要怎么办? 还有一个小问题就是我现在签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5月1号签的,要到2008年4月29号才到期。厂里说我们要等到2008年4月29才会按新劳动法执行。在这段期间内还是执行旧的劳动法,厂里说的是真的吗?
我在我们厂做了4年了。有带薪休假7天。我已休了3天,还有4天。可是我交了辞职报告了这个月的28号到期。我向厂里提出24。25。26。27要休假4天,我的领导声称人员不够不能批我的假。一天也不行。这样是否有违反劳动法。要怎么办?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领导声称人员不够不能批假。一天也不行。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要怎么办?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领导不批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你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签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5月1号签的,要到2008年4月29号才到期。厂里说我们要等到2008年4月29才会按新劳动法执行。在这段期间内还是执行旧的劳动法,厂里说的是真的吗?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
可以下载这个看看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领导声称人员不够不能批我的假。一天也不行”不违反劳动法。但你可以因此要求给“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要钱应该比要休好吧。 带薪休假的具体规定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而是另由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并且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就此问题而言,并不存在适用新法旧法的争议。
1、你28号辞职,之前属于在职员工,有享受带薪休假权利。但是,公司可以以生产任务重为由不批假,也是合理的。 2、“厂里说我们要等到2008年4月29才会按新劳动法执行。在这段期间内还是执行旧的劳动法”,这句话严重错误,从2008年1月1日起,就按新合同法执行。
答:说了那么多,其实就是一句话,你既不能接受被公司调离财务岗位;又不能胜任(或适用)调整后的其他工作,关键是如何面对并妥善处理遇到的情况。 在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中,...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