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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地役权合同与一般债权约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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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地役权合同与一般债权约定的区别?

03卷三,单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给付乙4000元.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一高楼,与甲发生纠纷,问哪一说法正确: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06卷三56: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给付乙4万元.2年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问哪一说法错误的:
A甲与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违约责任.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ACD=正确的说法是B

两题大同小异,而答案却不同,解释也不同,说第一题是债权约定;第二题是地役权合同,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应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而且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规定具体的种类,有的书认为,按物权法定原则,我国还是没有有关地役权的详细规定,困惑中...)
注:两题有一个小细节区别是:前者是每年补偿,后者是一次性给付.

3Q,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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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7-16 14:38:44
      对于这种题目,你不必太在意。
    因为在《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前,地役权在法律规定上是空白,只是一种外国法存在的,在国内理论上有一定研究的内容,由于缺乏实证法律支撑,但作为民法理论的完整性考虑,又要考一考,因此很多五花八门的学者学说就来填充了,每年负责出题(具体的说,是从题库里“拼题”)的教授老师并不相同。
      因此,不同年份司法考试采纳的学说主张也不一样,所以你也不必太较真。相对来说,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按官方教材的说法为准。当然这也并不一定保险,因为有的出题老师也自作聪明,自己搞的研究和观点很偏,于是搞很多偏题,司法考试及其参考答案每年都有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错题,怪题。
      这是考生不能控制的。 从新的《物权法》来看,这两个题目中出现的合同都是地役权合同。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地役权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不经过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地役权一并转让。 从理论上讲,地役权是物权,物权必须公示,方具有对世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03年这个题是教科书经常举例用的题,当时的学说认为地役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方产生物权效力,因此在这个题目里面,双方的约定只约束双方,而对第三人无约束力,这个题目主要考的是地役权的登记问题,没登记不发生地役权效力,但不排除债权效力;到了06年,物权立法研究开始深入,就不讲这么多区分了,只要合同成立,地役权就成立,只是,不经过登记公示的地役权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06年的这个题目,主要考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对地役权的效力问题。但这个题目的缺陷是,没有说这个地役权经过了登记没有,从参考答案上,题目的意思似乎是已经经过了登记,但题目出现这么明显的疏漏,明显是带有整人的意思。所以这个问题又回到我开头说的话了。
      

    大***

    2007-07-16 14:38:44

其他答案

    2007-07-14 21:39:12
  • 这两题和答案都是正确的,且并不矛盾。
    前者是每年补偿,当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以后,乙则不能再收甲的补偿,即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已经终止了,而丙与甲无引此约定,所以,当丙在该土地上建楼时甲无权阻止。
    后者是一次性给付,甲乙双方是长期有效的合同关系,甲将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时,双方的这一尚未终止的合同关系将随财产的转让而转移,即丙与丁应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补偿。

    北***

    2007-07-14 2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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