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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合同履行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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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合同履行的疑问

本人参加企业2010年5月份岗位竞聘,竞聘原工作岗位,8月底出竞岗公示,企业以能力不胜任为由,对本人降岗降薪,本人不服,于2010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争议庭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庭并于10月底书面通知单位,本人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11月1日本人未与单位办理辞职手续,不再上班,现单位以本人自动离职为理由,提出不予赔偿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年假补偿金,请问,我已于10月底提出劳动仲裁,11月份不再上班算自动离职吗?如果不算企业该如何赔偿本人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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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1-03-02 10:53:39
    你对企业的做法不服而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并无不当,但不知你的仲裁请求是什么?也不知你劳动仲裁审理的进程和结果。
    如果你的仲裁请求得当并得到支持,那么裁决书将裁决企业承担违法行为的不利后果。但如果你的仲裁请求不当,或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诉求,而你又在仲裁尚未审理的情况下即不辞而别,被企业认定为旷工,并拒绝发放经济补偿及带薪年休假补偿等就很自然了。你已于10月底提出劳动仲裁,并不等于你就不再上班,关键是看最终的裁决结果。
    

    海***

    2011-03-02 10:53:39

其他答案

    2011-03-02 12:42:03
  • 如果你在仲裁请求中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且仲裁裁决最终生效的话,那么你11月份不上班,不视为自动离职。。。
    如果你在仲裁请求中只请求恢复原岗原薪的话,11月份未去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并征得单位同意,视为自动离职。。。

    神***

    2011-03-02 12:42:03

  • 2011-03-02 11:02:51
  • 我觉得属于自动离职,因为在合同并未到期,合同是12月31日到期,但你显然在合同到期前离职了,除非在你提起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你的行为应属于自动离职。

    恶***

    2011-03-02 11:02:51

  • 2011-03-02 09:53:58
  • 11月1日本人未与单位办理辞职手续,不再上班,现单位以本人自动离职为理由,提出不予赔偿本人的经济补偿金、年假补偿金,请问,我已于10月底提出劳动仲裁,11月份不再上班算自动离职吗?
    应当不属于,合同到期后双方均为提出续约,那么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存在所谓自动离职的问题,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每工作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假补休金按月工资折算补偿。

    x***

    2011-03-02 09:53:58

  • 2011-03-02 07:49:40
  • 给黑心的企业钻空子了。

    天***

    2011-03-02 07: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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