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明显偏低”怎么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怎么界定?
您好,这个价格是不是属于明显偏低是由税务局来界定的。一般会参考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价格,如果您产品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行业利润率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就算价格明显偏低了。具体规定如下: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
则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 关税。
答:生产加工型的要到国税交增值税; 服务建筑型的要到地税交营业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