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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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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发生购销业务关系,签订了6份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两个月内付款.但该公司一直没有承付.我公司也多次上门核对帐目,该公司也不予对帐确认.共欠我公司货款16万元.那么,在2007年4月,我们是否已经丧失了起诉权?那么我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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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3-28 15:46:28
    如合同约定是货到两月后付款,则应该在最后一批货到后两个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如最后一批货是3月到的,则5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5***

    2007-03-28 15:46:28

其他答案

    2007-03-28 22:59:16
  • “约定货到两个月内付款”。这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的规定。
    如果你的每一份合同都是这样写的,恐怕只有最后一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了。最后一份合同的时效还有两个月。
    如果能证明这几份合同的连续性,即双方有约定分期发货统一结算,法院或许能支持。立案后请求法院协助查他们的财会账,如果他们的账上把这六次的货款统一合计为一笔账了,就可以说明是连续的。这是很可能的,有许多企业在结转下年时为记账方便都是将同一应付账户的所有账目合成一体的。试试看。

    北***

    2007-03-28 22:59:16

  • 2007-03-28 16:52:27
  • 1、如有证据表明该6份合同均是一个整体,则可以最后一份约定的时间作为时效起算时间,否则,6份合同应分别计算时效。
    2、公司催讨可以通过发函方式,公证方式等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在应付款之日起2年内进行过追讨,就可自追讨后重新计算时效
    3、如果你们货物迟迟没有交付,则交付后2个月的时间相应延后。再根据交货时间计算时效

    l***

    2007-03-28 16:52:27

  • 2007-03-28 10:53:11
  •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你可以对照分析你公司是否丧失诉讼时效(不是起诉权,起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丧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你们可以据此主张权利,防止丧失诉讼时效。根据该规定,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1、提起诉讼,指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申请给予法律上的保护;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定要留下主张权利的证据。

    e***

    2007-03-28 10:53:11

  • 2007-03-28 10:46:40
  • 你只要能够证明你公司一直在催要,那么诉讼时效就因为你主张债权而顺延。
    你们公司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1***

    2007-03-28 1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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