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按工伤赔偿了雇员。雇员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吗?这属不属于一事二审?
雇主按工伤赔偿了雇员。雇员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吗?这属不属于一事二审?雇主按工伤赔偿了雇员。雇员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吗?这属不属于一事二审?甲在执行我司的安排的工作时受伤,造成二级伤残,后到仲裁委员申请仲裁,雇员虽没有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已获得工伤赔偿,现我司想向第三人追偿,但第三人说这是一事二审。 请问这属于“一事二审吗”? 我司想追偿可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侵权行为第三人均负有对受害人赔偿的义务,任何一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均可以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消灭。在该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中,用人单位为中间责任人,侵权行为人为终局责任人,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对侵权第三人追偿。
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援引终局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向赔偿权利人抗辩。如果受害工人在该损害行为中,自身也有过错的,侵权行为第三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过失相抵的抗辩,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解释虽然规定的是雇佣关系的情形,但其法理基础与工人因工受伤是相通的,在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情形时,仍可参照该解释规定处理。即使用人单位为受害工人投保了工伤保险,受害人受领了工伤保险给付,用人单位的这项赔偿义务也不因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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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你公司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事不二审是指同一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进行的重复诉讼。而你们的前一案是工伤赔偿案,双方当事人是雇员与单位,由雇员向单位求偿;后一案是民事侵权赔偿案,双方当事人是你公司与第三人,是公司向第三人追偿。这不属于“一事二审”。
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这个是代位求偿的问题。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用人单位进行垫付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赔偿的,应当对于第三方侵权人进行追偿的。 对于第三方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对于工伤保险救济与民事赔偿是不分先后,应当由劳动者自行选择,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则自己不能再向第三方求偿。此时,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方求偿。
“一事二审吗”? 当然不是,一事不二审说的是同一个诉讼法律关系,不能进行二次审理,而本案中,工伤赔偿是劳动保障法律关系,向加害人追偿是侵权法律关系。 补充第二问。我司想追偿可有法律依据? 我的回答一定是令你不满意的。本人认为你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其法律依据是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工伤赔偿款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如果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那是是贵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是贵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解释规定的是雇佣关系的情形而不适用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情形。雇佣关系中,第三人导致雇员造受损害的,雇主没有过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只不过雇主起到了一个垫付,而在垫付后,当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在建议三思而后行,因为滥用诉权是要承担诉讼成本的。
答: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在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如果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雇主有追偿的权利。规定雇主享有追偿权,一方面...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