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2005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售与给丙公司的材料交由乙公司保管,并按照丙公司的提单提货。合同约定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每月仓储费用为4000元。依惯例,乙公司每月向甲公司传真《货物动态表》,书面报告截至本月底甲公司尚存的仓储货物数量。 双方依约履行。2007年11月,甲公司以曾于2006年3月交付给乙公司的一批货物,价值74万元灭失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经双方核对,该批货物的入库单确于2006年3月经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入库,但乙公司无收货单联,且签字人也于2006年3月辞职离开。其真伪性难以查明。 乙公司认为,仓储管理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其每月底向甲公司传真动态表,目的就是让双方经常核对仓储货物的情况。甲公司在2006年4月就应该知道货物数量有差异,其权利被侵犯,但怠于行使权利,其诉讼时效已经超过。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传真的动态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他方没有予以确认,其诉讼时效不能从2006年4月起计算,应该从2007年11月发现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超过。 请问,哪种观点正确。为什么?
甲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计算。 实物的灭失是不能从无法看到实物的报表上知道的。本案应当从从2007年11月发现实物灭失时起计算。
答:A的起诉的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A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年11月起算,而非从2002年1月22日起算。B的违约行为或者是劳动争议行为均发生于2001年11...详情>>
答:你好! 什么样的痣该去? 面部或身体其它部位的黑痣多为良性,可与主人“和平共处”,无需作任何治疗。但有些痣需要加以治疗。 1)过大的痣 痣的大小有时可预示将来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