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何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 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 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依法及时制定,...详情>>
答:虾类忌与维生素C同食。美国科学家发现,食用虾类等水生甲壳类动物同时服用大量的维生素C能够致人死,因为一种通常被认为对人体无害的砷类在维生素C的作用下能够转化为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