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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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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请教各位法律大侠:
  现有一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年,但没有签订过合同,单位也没为劳动者买各类社会保险,最近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补缴十二年的各类社会保险,但当地劳动仲裁以"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人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只对申诉人申诉之日前2年的保险费请求予以支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庭审现场双方并没有提到诉讼时效这一概念,双方只是把自己各自的情况介绍了一下,没有当庭宣判,十天后出来的判决)劳动者接收判决后不服,上诉到当地人民法院,但在开庭之日,被告无故缺席.庭审中,劳动者出具了几份同事的证词(证明是什么时候到该单位上班)、仲裁判决书(已写明该劳动者是什么时候到该单位上班的时间),工资单等等。没有当庭宣判。(注明:劳动仲裁是7月10日开庭,法院是9月10日开庭)

对于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一审被告缺庭,没有提出补缴社保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就算这次初审输了,继续得不到补交社保的支持,到中院再审时对方也不能再提诉讼时效已过(因为一审没有提出)。而且法院也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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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9-22 19:39:31
    “在庭审现场双方并没有提到诉讼时效这一概念”,即为适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了。

    北***

    2008-09-22 19: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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