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请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只要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就可以直接仲裁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金?还是必须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先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向单位追讨,如果单位还不支付的话,才可以到法院申请赔偿金呢?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法律的理解是,如果有85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劳动行政按照法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报酬。 2、但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不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 3、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保障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就是劳动者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在由仲裁结果后,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也说了“依照劳动合同法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既然有法可依,当然是依法办事了。 我的理解是:既然《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就应该在“逾期不支付”这一前提下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金。
答:“在庭审现场双方并没有提到诉讼时效这一概念”,即为适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了。详情>>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