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音 是否可做为证据?
甲乙 2人有矛盾,但是在商谈矛盾时被一方 偷偷录音。 录音中包括在 “甲会对乙的承诺 在乙受到某些伤害后,甲会负责” 后期事件发生 乙受到他人伤害,要求甲方履行承诺。 此种录音是否会作为要求甲方履行承诺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是:一、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便本案中的录音证据是不能作为要求甲方履行承诺的证据。因为后期事件发生 乙受到他人伤害,乙方没有证据证明是甲方的行为或者指使他人的行为所致,也就是说乙的伤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时,甲方才能履行承诺。在乙方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与是甲方的直接或者间接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简单地推定以甲方的承诺要求甲方履行承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就是甲的间接行为所至,在乙方的证据证明力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时,要求甲方承担民事责任也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
原则上可以。 1995年最高法曾有个批复,是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条规定导致对对方的录音实际根本无法作为证据,因为这种录音对对方不利,不可能同意让你录音。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推翻了这一做法。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只要偷录(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没有经过剪辑,无疑点的,对方无法举证反驳的,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但偷录不得侵犯对方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偷录音是违法的,违法得到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
偷录音不可做为诉讼的证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而“偷录音”显然不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因此,不可以作为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在商谈矛盾时”的“承诺”,属于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特殊情况下能作为证据
答:实践当中,录音证据一般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求: 一是录音双方当事人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人身自由和权利等限制; 二是该录音证据的谈话人身份明确...详情>>
问: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我很困扰也很担...
答:还是到医院检查治疗的好 这里回答不了专业问题 不要担心不要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