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滞后,配套法规不全;尽管高检院审查批捕厅2000年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畴,但该解答并未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只是简单的提出向公安机关以纠正违法的形式进行监督,并无相应的配套法规。
因此在执行中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 2、公安机关采取以事立案方式进行,检察机关难于监督。为规避监督,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进行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先以事进行立案,直到案件侦破后,才转为以人立案,表面上是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其实质是沿用不破不立,而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一般是以人立案为标准,对以事立案的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检察机关这方面的立案监督困难。
3、联系制度不全,信息不畅通,使不当立案而立案情况难于发现。由于公安机关的受理、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一般未向检察机关提前通报,因此在检察机关收案前很难发现其哪些是应当立案,哪些属不当立案情况,该项监督尚只能处于审查批捕阶段才能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来源仍很单一。
4、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尚不规范,没有一个具体而可行的监督实施办法,导致监督中采取的以不构犯罪形式不捕,然后按口头建议纠正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撤消案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目前尚无具体明确的操作方案。 。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