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动产抵押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问题:甲有汽车一辆,估价20万元。甲先向乙借款20万元,设立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20万元设立抵押合同,同样未登记。后甲不能偿还对乙的债务,汽车变卖后得18万元并用于偿还对乙的债务,而丙并不知情。后甲对丙的债务到期,甲已无力偿还对丙债务,问: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丙能否向乙行使取回9万元(按比例)的请求权? 如果可以,是否依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三款规定? 或者是法院或抵押人甲未将拍卖一事告知丙,丙的损失由法院或抵押人负责,而乙不用给丙9万元?如果如此,丙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或是由于丙未及时提出受偿而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结合第18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甲方自有汽车可以设立抵押并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发生楼主提示的情形,丙方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三款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行使请求权。 综上,若甲方汽车已被拍卖,丙方应立即向法院声明、提供相应证据,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实现。时间晚了就麻烦了许多,想主张法院赔偿的可能性未零,除非法院有明显的过错而又无法从乙方执行回转。
仅就本例而言,《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 因此,若该汽车经人民法院拍卖,丙与乙对拍卖款享有同等权利,有权得到变卖价格的一半9万元人民币。 由于丙未及时提出受偿,导致全部拍卖款交付乙,责任应由甲承担,与法院无关。
答:1、“动产抵押未登记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不可以。 (1)动产抵押,不登记也有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该物抵...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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