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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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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

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未办理延期登记,抵押物再次被抵押2007车辆办理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为2年。到期后,没有办理抵押延期登记。(主债权一直存续)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又抵押给了第三人。

问:1、前期的抵押权人。是否还有优先受偿权?
    2、后期的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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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0-07-08 14:55:29
    您好!
    1、抵押权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产生的,因为你所说的债权是一直存在的,因此,你的抵押权还是存在的,不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
    2、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因此,你的抵押登记在先,你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希望我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有不清,可保持联系。
    

    上***

    2010-07-08 14: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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