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曾有知名律师这样答复:“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但企业应当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企业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为认为: 这是否是乱用法律条款?国企强行违约?认罚并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呢?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对此条而言,㈠、㈡显然不适用“国企改制”企业职工,那么,㈢项是不是地方政府单方面强行解除国企职工劳动合同的真正条件呢? 首先,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地震了?山崩了?海啸了?战争了?宪法变了?劳动法变了?企业法变了?工人阶级不是领导阶级了?都不是,地方政府的一纸文件,未经全国人大授权,况且还违背《宪法》、《企业法》,没有法律效力,那是“人为”,不是客观;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含义,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企业以往的规章、制度和各类文件中也没有提及,凭什么单方面将地方政府的一纸文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再次,原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地方政府也并未与“国企改制”企业职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所以,由以上分析可知,从实体法上讲,以地方政府一纸文件作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法不能成立。 那么,国企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个改制问题很复杂,建议与我电话联系。
国企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主要依据国家及当地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