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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能得到年终奖和其他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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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能得到年终奖和其他补偿吗?

紧急求助爱问知识人!
是这样的,
我是2007年三月份进公司的,由于金融危机,合同不续签(我们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的合同)。
我们每月15号发工资的,1月15号发年终奖(大概有6000元),由于取消合同,而且劳务派遣单位也声明年终奖我拿不到(合同没有年终奖的规定,而且他们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
请问我该怎么办?要申请仲裁吗?机会有多大?
还有他们承诺陪我一个月的补偿金,但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应该有两个月的补偿金是吗?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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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1-03 20:48:1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这在此前是没有补偿的,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新增了规定,从此以后劳动合同终止也有补偿了。但由于这个规定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而今只有一年,所以,你只能得一年工龄即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金。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至于奖金问题,没有法律规定,这是企业的自己主权,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用工单位(即你实际工作的单位)其他员工有奖金的,你们的派遣工就应当有。 以上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申请仲裁时应该是把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合同的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你实际工作的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诉人。
       。

    北***

    2009-01-03 2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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