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罪责与刑责的理论意义是什么?
区分罪责与刑责的理论意义是什么?
罪责与刑责,一方面因两者都是责,不可避免地有相通的地方,另一方面因它们分别依附于定罪与刑罚两个不同的阶段,故相互间界线明显。不能因两者的相通性而否定它们独立存在的必要,它们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各自的作用与功能不同,一个作用于定罪,一个作用于量刑,人们不会将罪过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素,就象不会将累犯与自首放在定罪中考虑一样,两种责应各得其所。
正好,界限的分明为它们的独立存在提供了可能。刑事古典学派所指称的责是罪责,而刑事社会学派指称的责是刑责,两派都没有能将罪责与刑责进行区分,出现理论上相互攻击的混战和混乱局面。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提出了罪责刑相适应,刑法理论上将罪责刑相适应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显而易见,我国刑法法条与刑法理论所提及的责是罪外之责即刑责。在我国不断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背景下,因为对责这一概念认识与应用的局限性,产生了供体与受体间的错位:大陆法系所谓的责一般指罪责,我国指的却是刑责。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对责、责任这些概念的使用越来越广,但它究竟指的哪一种责,有时末免非常含糊。
基于上述分析,应在责这一上位概念下,明确地区分出罪责与刑责。
答:罪责是罪内之责,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其内涵是刑法上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否定评价及其程度。因为罪责带有主观性,我们可以将它看作伴随客观违法行为而生的主...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