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受理与登记是如何的?
治安案件的受理与登记是如何的?
治安案件的受理与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追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这里的“应当”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查明作为受理的条件。
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 应当看到,公安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无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
接受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的报案、控告或举报,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的,公安机关也都应当予以登记。
这样规定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等一些规定。这些文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案、控告、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控告,均应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应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理的控告逐一填写《受理控告登记表》,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在三日内将控告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控告人,或者当面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保障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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