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 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 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改变了共同危险行为仅适用于人身损害领 域的缺陷,将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纳入一般规定中,使其适用于所有 侵权行为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不能以证明自己 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只能在证明谁为加害人时 免责。这一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区别。依后者的规定,共同危 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 可免责。
侵权责任法修改了这一规则。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造成损害,则不 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够以证明自 己没有造成损害免责,其只能够在证明实际加害人时才能免责。 立法选择了后一种观点。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 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详情>>
问:子宫息肉我有个朋友去检查子宫口那里有颗花生米大小的息肉,她打算过一个月再去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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