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 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及本人的身体状况,法院综合上述 事实,确定该院按鉴定书意见每年支付后期治疗费。彭某提出要求该院支付已经发生的实际治疗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