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风险知情权应否负责?
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风险知情权应否负责?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可见,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医疗机构的这种法定义务与患者对医疗风险等的知情权是相辅相成的。医疗机构为患者施行手术,要向患者履行法定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告知义务,据此患者享有知情权。这种告知和知情制度的设计, 主要目的之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医疗风险责任。患者在充分享受知情权的情况下,会作出是否同意手术的理智判断,由此医疗机构方可取得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这种承诺不仅仅是患者同意施行手术的承诺,而且是患者同意承担医疗风险责任的承诺。
答: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患者自己同意医疗方案并不能保证正常开展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签字;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情>>
问:子宫息肉我有个朋友去检查子宫口那里有颗花生米大小的息肉,她打算过一个月再去做手术...
答:你朋友是宫颈息肉.推荐一文,供你参考: 什么是子宫颈息肉 子宫颈息肉是慢性宫颈炎表现的一种,在已婚妇女中比较多见。 子宫颈是子宫下端的部分,其内腔呈圆筒形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