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无过错的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承担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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