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工伤赔偿的案子?
本人于88年受工伤,有当时的医院病例证明。但由于被告单位故意拖延不报的原因,直至2004年5月拿到职业病鉴定证明,并在同年得到四级工伤认定。问各位大哥赔偿是应从88年算起,还是应从2004年算起??谢谢帮忙啦。。。。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从2004年起算.
1、我注意到,你前边说的是“88年受工伤”,后边说的是“2004年5月拿到职业病鉴定证明”,这可是两码事。是工伤,要以受伤当年,即1988年的工资标准计算,从作出伤残鉴定之日起赔偿;如果说是职业病,则从作出职业病鉴定的前1年的工资为标准,从作出职业鉴定之日起赔偿。
2、工伤赔偿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不属于民法的范畴,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讲的“伤害”是指非因工的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及标准与工伤完全不同,不可相提并论。 3、《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因本案至2004年5月才拿到职业病鉴定证明,所以,本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附《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以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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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工伤的申请认定,不受时效的限制。只要你当时的坚定书还在,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受理并给予认定。如果当地的劳保部门不受理,可提起行政...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