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所欠的货款归夫妻债务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时在所离婚前所欠的货款归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悉,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王刚在经营饭店期间,在李伟粮油商店赊欠粮油款22500元。 2009年7月13日,王刚给李伟出具了22500元欠条。但后经李伟多次催要,王刚都以效益不好为由未偿还货款。最终,李伟将王刚夫妻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货款22500元,但王刚的妻子张红称,她与王刚已离婚,此笔欠款是王刚个人所为,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张红与王刚于2009年12月20日离婚,而王刚所欠的货款是2008年至2009年期间,王刚给李伟出具的欠条时间2009年7月13日。
法院认为,在2009年12月20日前张红与王刚是夫妻关系,所欠货物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饭店,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判决王刚给李伟货款22500元。张红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答:夫妻在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就双方的及债权...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