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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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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关系。

我的伯父曾收养一名女孩,并有收养证明,但是这个女孩在14岁时自己出走,现在17岁了。伯父于其出走后,后来又再婚,生有一女儿。 
请问她是否有权利要求我伯父寄钱给她抚养她?她触犯法律我伯父是否需要负责?她是否对我伯父有赡养义务?她能否继承我伯父的财产? 
如果要解除关系怎么解除?到哪里解除?需要什么条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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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05 21:50:22
      1。收养关系是法律上拟制的亲属关系,收养的养女与其亲生女是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目前养女17岁属于未成年人,如果其没有固定收入能够生活,有权要求你的伯父抚养的。同样你伯父年老她也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她触犯法律我伯父是否需要负责?你的伯父是她的法定监护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她能否继承我伯父的财产?法律上她与亲生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收养关系的解除 根据收养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1***

    2008-03-05 2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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