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行为
合同法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个例外规定,适用于债权合同, 我想知道适用于物权合同吗? 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谢谢啦
物权法当中物权,分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就不说了,动产物权的变更、转移和消灭,凡是经过合同确立的,一律适用合同法。 不动产的物权,通过合同来实现物权的成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时,一样适用合同法。比如买卖不动产,只要买卖的主客体合法,如果符合合同法所称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条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
只是有一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最终的有效力不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而是要依法登记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但第十五条又说: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说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在合同的全过程规合同法管;但最终确认产权的归属,要以“登记”为准。
假设在买卖不动产时,发生了你说的“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一样“合同有效”,必须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可根据《合同法》诉讼。 只是说,这合同的履行,还包括履行“协助对方完成产权登记”的义务。 。
物权行为似乎没有在我国立法获得承认。
看来你还没有搞清什么是债权,什么是物权。 你能说一下什么叫债权合同,什么是物权合同吗? 是不是委托合同就是债权合同,买卖合同就是物权合同。 你搜一下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吧。
问:物权法问题今天听说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这是什么意思?物权法都制定出来了,怎么不承认物权行为?
答:物权行为是德国法学家创造的法学理论,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指出,履行买卖契约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由三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组成. 一为债权行为也就是通常状况...详情>>
答: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详情>>
问:我好孕了吗我是7月2号Yj,周期28天,前天测到ZZY两道杠。可不知道为什么,前...
答:祝贺你!你应该是好孕了.不要太担心是宫外孕,别给自己这样的压力,再说你得再去医院确认是否真的怀上了,!祝你安好!详情>>